(2015)杭下执民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鲁威武与浙江普迪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吴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鲁威武,浙江普迪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吴秀,刘茹,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吴良峰,方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977-1号申请执行人鲁威武。被执行人:浙江普迪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秀。被执行人:刘茹。被执行人: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良峰。被执行人:方肖辉。鲁威武与浙江普迪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吴秀、刘茹、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吴良峰、方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6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威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因抵押物系二抵,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鲁威武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9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鲁威武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普迪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吴秀、刘茹、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吴良峰、方肖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