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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海静与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静,张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594号原告张海静被告张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静与被告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张海静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