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凤,廖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陈金凤,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李志娟,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良,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原告陈金凤诉被告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良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凤诉称:2013年10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现金42000元,并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廖良欠陈金凤42000元,在2014年3月25日之前偿还,廖良,2014年3月18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被告均以借口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4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良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金凤与被告廖良系朋友关系。2013年农历九月初三(10月7日),被告廖良以自己的车出车祸需提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承诺年底归还。同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又以其二叔进壁挂炉钱不够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元。2014年上半年,被告又以要作资料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承诺作好资料结帐后归还全部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归还。2014年3月18日,被告廖良向原告陈金凤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廖良欠陈金凤42000元(肆万贰仟圆整)在2014.3.25之前还清。廖良2014.3.18”。以上事实,由原告陈金凤当庭陈述及提交的欠条原件、电话录音光碟、QQ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明确,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及时归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付。被告廖良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利后果由其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金凤借款42000元。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320元,由被告廖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飞人民陪审员 夏红梅人民陪审员 沈留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