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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114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宫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