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114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宫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