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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叶伟彬与吴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彬,吴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叶伟彬,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吴远明,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叶伟彬与被告吴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清偿完毕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彬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