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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锦盛建材经营部与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锦盛建材经营部,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03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锦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肖家冲77号,组织机构代码L4610149-1。经营者杨明军,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秦明忠,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五路151202房。法定代表人雷磊。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锦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锦盛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锦盛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锦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锦盛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