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俊义与吴江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义,吴江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302号原告张俊义(曾用名张三八)。委托代理人叶小川,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江宽(曾用名吴江欢)。委托代理人孙楚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义与被告吴江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江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义撤回对被告吴江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俊义负担。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