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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大卫与王惠智、邵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卫,王惠智,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赵大卫。被执行人王惠智,农民。被执行人邵芳,农民。申请人赵大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惠智、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惠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赵大卫申请,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标的额1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7067.44元,剩余本息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惠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1)惠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马云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