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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卢韧与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韧,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卢韧。委托代理人陈敏,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赖沛荣,该公司经理。原告卢韧诉被告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韧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29元,由原告卢韧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覃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