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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华松,周秀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秀丽,刘家琼,周华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53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秀丽,女,生于1984年10月29日,住璧山区。被告刘家琼,女,生于1963年11月11日,住璧山区。被告周华松,男,生于1957年9月20日,住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诚物业公司)与被告周秀丽、刘家琼、周华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诚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秀丽、刘家琼、周华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诚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玉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