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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祝华坤与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994号原告祝华坤,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告朱荣华,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华坤与被告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祝华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曾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