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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鑫与赵永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808号原告陈鑫。委托代理人杨帆,系甘肃文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泽。本院受理原告陈鑫与被告赵永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鑫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冬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雅杰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