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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向军与杨东超、许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向军,杨东超,许永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向军,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超,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君,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许向军因与被上诉人杨东超、许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向军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向军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向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