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燕军与黑龙江美在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军,黑龙江美在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9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燕军,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美在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1栋21层2104、2106、2108、2110室。法定代表人周立群,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燕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4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美在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车辆、房产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4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