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21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临时居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欧小华,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6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