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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西安宋南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无锡亿金豪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宋南机械厂,无锡亿金豪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宋南机械厂,住所地:户县草堂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毛永勤,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无锡亿金豪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城区南路32-1号b厅122室。法定代表人苗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宋南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无锡亿金豪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172414元,并承担诉讼费5020元、执行费2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中扣划回2929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24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高 峰代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