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郑广坤与宋保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坤,宋保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090-1号申请执行人:郑广坤。被执行人:宋保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保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三里铺小区13号楼4单元508室(聊房权古字第0106010663号)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宋保秋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保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宋保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三里铺小区13号楼4单元508室(聊房权古字第0106010663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温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