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66号原告:赵某,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胡浩生,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