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炳军与王洪章、闫治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军,王洪章,闫治芹,闫治国,王洪花,王洪超,罗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797号原告王炳军。被告王洪章。被告闫治芹。被告闫治国。被告王洪花。被告王洪超。被告罗秀珍。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炳军与被告王洪章、闫治芹、闫治国、王洪花、王洪超、罗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