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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海肖与宋大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肖,宋大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吴海肖被申请人宋大锁申请执行人吴海肖与被申请执行人宋大锁为租赁合同纠纷-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规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盖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