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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926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洲镇。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冯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