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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花与日照市人民政府征兵接待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日照市人民政府征兵接待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刘花,居民。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征兵接待站,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199号。法定代表人:XX,该接待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花诉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征兵接待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秋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