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王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辩护人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岳建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收取廉某丙3000元、廉某甲2400元;2012年7月,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廉某乙3500元;2012年8月,通过廉某丙介绍,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王某丙、叶某每人3500元;2013年1月,通过邢某甲介绍,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邢某乙4000元;2013年4月,通过邢某甲介绍,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张某、王某丁每人4000元;2013年上半年,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祝某三个人的办证费用10500元;2013年年底,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侯某4000元;2013年年底,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徐某4000元。直至案发,王某甲未能给上述人员办理出驾驶证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产共计4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检察院指控王某甲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收取廉某丙3000元、廉某甲2400元;2012年7月,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廉某乙3500元;2012年8月,通过廉某丙介绍,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王某丙、叶某每人3500元;2013年1月,通过邢某甲介绍,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邢某乙4000元;2013年4月,通过邢某甲介绍,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张某、王某丁每人4000元;2013年上半年,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祝某(祝某及其两个内弟)的办证费用10500元;2013年年底,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侯某4000元;2013年年底,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收取徐某3500元。直至案发,王某甲未能给上述人员办理出驾驶证件。2015年2月6日,被害人王某丙收到光武分局退还被骗款3500元;被害人廉某甲收到光武分局退还被骗款2400元;被害人廉某乙收到光武分局退还被骗款3500元;被害人廉某丙收到光武分局退还被骗款3000元;被害人叶某收到光武分局退还被骗款3500元。2015年2月6日,王某甲之妻通过邢某甲退还被害人邢某乙、张某、王某丁被骗款各4000元。2015年6月19日,被害人祝某收到王某甲之妻退还被骗款10500元;被害人侯某收到王某甲之妻退还被骗款4000元;被害人徐某收到王某甲之妻退还人民币4000元。该三人请求法院对王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王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4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接到被害人廉某丙报警后,迅速赶到南阳市卧龙区榆树庄将王某甲抓获归案。4、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15时50分至2015年2月4日15时55分,侦查人员依法对王某甲进行人身检查,在王某甲身上未发现随身携带违禁物品,未携带作案工具,未发现王某甲身上有明显外伤。5、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2月6日,被害人王某丙被骗的3500元、被害人廉某甲被骗的2400元、被害人廉某乙被骗的3500元、被害人廉某丙被骗的3000元、被害人叶某被骗的3500元已依法发还。6、手机短信照片该短信为2015年4月15日,被害人张某用155××××0155的手机号在广东佛山所发信息,证实张某现在广东佛山,王某丁已将王某甲给张某办驾照的4000元钱退给张某的母亲。7、通话内容说明证明2015年4月24日中午12时许,办案民警通过电话与徐某(135××××5427)联系,了解到2013年年底,徐某给王某甲3500元,让王某甲帮忙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约定1年内办成驾驶证,办不成退钱。因徐某与王某甲是结拜弟兄,王某甲出车祸了,徐某的3500元不急用,也没报案,到目前也没有退还。8、证明三份证明2015年6月19日,被害人祝某收到王某甲之妻退还被骗款10500元;被害人侯某收到王某甲之妻退还被骗款4000元;被害人徐某收到王某甲之妻退还人民币4000元。三人请求法院对王某甲从轻处罚。9、.证人证言(1)证人邢某甲(于2015年1月22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证言……2012年5月份,我爱人陈彦平因怀孕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在住院期间认识了同病房的孕妇王娜,当时她母亲在照顾她,在闲聊期间,王娜的母亲称可以不用考试代办驾照,当时我们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到2013年1月份,我哥邢某乙需要办驾照,我就想到了王娜她妈,于是就和她联系了,问王娜她妈现在是否不用去学习就能办驾照,王娜她妈说能办,我又问她都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多少钱,王娜她妈说需要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车管科所照的一寸照片、办证费4000元,办证大概需要10个月时间,并在电话中说若办不成全额退款,我们把所有手续及现金准备好后,我和我哥邢某乙一起到南阳市榆树庄西北角王某乙暂住处,当时王娜也在家,到那后我将手续及4000元现金交给王娜的父亲王某甲,王某甲又将钱交给王娜她妈,王娜她妈把钱数了数,就收了起来,并强调说若办不成会如数退还。随后我和我哥邢某乙就离开了王某乙。到2013年4月份,王娜她妈主动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办证松,还有没有人要办。我说我问问。接下来那几天我正好问到邻居张某和王某丁都需要办理,等张某和王某丁的手续及现金准备齐并交给我后,我和王某丁一起带着准备好的东西第二次来到南阳市榆树庄的暂住地,当时王娜也在家,到那后我将手续及8000元现金交给王娜的父亲王某甲,王某甲又将钱交给王娜她妈,王娜她妈把钱数了数就收了起来,并再次强调说若办不成钱会如数退还,随后我和王某丁就离开了王某乙。接着在2013年以后的时间内,我多次打电话询问证件的办理情况,她以驾照正在办理之中或说驾校出问题等等再说为由来拖延时间,我信以为真一直在等待证件的办理。到了2014年元月份按照约定的办证时间,我再次打电话催问王娜她妈证件的办理情况,王娜她妈说架校出问题了,校长正在郑州活动,要我再等等,到了2014年2月份,我再次给王娜她妈打电话,王娜她妈说驾校校长跑了,我说你要办不成了就给我们退钱算了,王娜她妈说得找到驾校校长才行,要不然我打工凑钱给你,并以2014年6月底为限将钱退给我们。等到2014年6月份,我又联系王娜她妈,电话就打不通了,然后我就赶紧到南阳市榆树庄王娜的暂住地去找她,房东说他们早就退房走了,期间谈到王娜她妈骗过很多人,这时我才发现我也被骗了…………我哥邢某乙、我的邻居张某和王某丁的办证费用一共是12000元现金……证人邢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证言……在2012年夏天,我妻子在南阳市二医院住院,和王娜住一个病房,王娜先出院,我和王娜之间留有电话号码,王娜的父亲叫王某甲。在王娜住院期间,我听到王娜和她妈之间说话谈到有人委托王某甲办理驾照,而且不用学习,我听到了。在2013年1月份我哥邢某乙需要办理驾照,我就突然想起王娜她们说过的话,就和王娜联系,之后来到卧龙区榆树庄见到王某甲一家三口,当时我和我哥邢某乙一起,将4000元费用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承诺10个月左右办不成退钱。在2013年3月底,我在黄台岗镇街上,我邻居王某丁需要办理驾照,他原先知道我给我哥邢某乙办理驾照的事,他让我联系问问,我主动给王某甲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办理,他说能办,于是我带王某丁一起到榆树庄,见到王某甲和他妻子、女儿都在家,我将8000元钱递给王某甲,同时还有王某丁、张某的各10张小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王某甲,他妻子、女儿王娜也在场,同时说也需要10个月左右。这8000元有王某丁办理驾照的4000元,还有王某丁的亲戚张某办驾照的4000元…………我一共被王某甲骗去12000元,在2015年1月22日,我发现被骗就到光武派出所报警,在2015年2月6日上午我再次来到光武大队问问情况,派出所的人说王某甲被抓住了,我就到榆树庄村口见到在此处卖肉的王某甲妻子,我向她要我被骗的钱,她在当天下午将12000元钱退还给我,我回去见到王某丁将8000元还给王某丁了。邢某乙是我亲哥,他需要办驾照时没钱,我给他出的钱…………两次的钱我都交给王某甲了,他妻子只是在场,没有参与……证人邢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介绍邢某乙、张某和王某丁三人共给王某甲12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王某甲未给邢某乙、张某和王某丁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及案发后该12000元已退还的事实。(2)证人任某(于2015年4月14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证言……2012年我女儿在南阳市二医院住院期间,邢某甲的妻子和我女儿同病房,我和女儿说话时,王某甲谈到给别人办驾照不用学习只需要4000元的事,邢某甲听到了。我女儿出院很久后有一天,具体时间记不住,邢某甲给我联系说让我问问王某甲能否办驾照,我当时还说我不认识他,他说当时在二医院住院时和我女儿同病房,他求着我说让我问问王某甲不用学习得多少钱能办成,后来他问我在哪里住,我说在榆树庄,他一共来过两次,第一次来到我在榆树庄的暂住处时打我电话,他和他哥两人,说是给他哥办的,当时我、王某甲都在家,他直接拿4000元放桌子上,王某甲还对邢某甲他们说办不成了如数退钱,后来王某甲将钱收起来了。我没有参与,只是邢某甲听到我和女儿说起不用学习能办证的事,他主动给我联系见我丈夫的。第二次时间也记不住,在第一次之后隔段时间,邢某甲给王某甲联系,来到榆树庄我的暂住处,当时我、我丈夫在家,钱是给王某甲了,当时我不清楚多少钱、给几个人办驾照。这几个人办驾照的钱都是我丈夫收的,在王某甲被抓后的一天,邢某甲到我卖肉的店,我将12000元退给邢某甲了。我不懂得通过派出所退钱,只是想着没有给别人办成事,钱赶紧退了…………王某甲好交朋友,我知道干修车的柱子曾经让我丈夫帮忙不用学习办驾照,2015年春节前柱子给我打电话说是以前给我丈夫1万元办理驾照,我想着可能是三个的钱,我在2015年正月底给他退3000元;候建平是一个人办驾照,交给我丈夫4000元;老二是一个人办驾照,交给我丈夫3500元;他们三人给钱的时间、地点、如何给我丈夫说的我都记不住。老四候建平、老二姓徐的钱没有退。柱子、候建平、老二让王某甲办理不用学习的驾照的事我没有参与,他们是结拜兄弟,经常在我家喝酒,柱子是修车的,我丈夫跑大货车时经常在柱子那里修理……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甲收取他人钱财用于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及任某退给邢某甲12000元、退给柱子3000元的事实。10、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王某甲分别于2015年2月4日、2月5日、2月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讯问室、南阳市看守所讯问室依法供述……我今年一个月前在南阳市卧龙区榆树庄口卖猪肉。今天把我口头传唤到这里我知道原因,我在2012年4月份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廉某丙等五人现金共计15900元…………2012年4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得了),上午廉某丙到我在榆树庄租赁处见到我,我给他说能办驾驶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1,给我3000元,又过了几天他又领另外四个人来到我家(榆树庄暂住处),经廉某丙又给我两个人的钱7000元,廉某乙给我3500元,廉双奇给我2400元,说是这几个人都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我就收了他们的办证费用,一共5个人共计15900元…………现在廉某丙等五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办好。我认识的驾校因手续不全都停业了,没有再联系。当时办理驾驶证不太严格,我承诺三个月拿到驾驶证,不用去驾校学习,我找人替考。去年后半年我已经给廉某丙说驾驶证已经停办了,办不下来了。现在廉某丙等五人的办证款我没有归还,钱我平时收猪用了…………在2012年4月份到8月之间,最先办理驾驶证的是廉双奇,他是领着他儿子来给他儿子办的,我承诺3个月出证,不用考试,才给我2400元。廉双奇是我妻子的姨家老表哥。我们之间没有经济纠纷。我来南阳时间有10来年了,在2010年之前我听一个不记得名字的朋友说不用考试可以办理驾照。廉某乙是廉双奇的亲弟弟,廉某丙和廉某乙是同村本家的…………接着廉某丙来找我,我问他要3000元,他给我了。后来他又领来两个人,其中还有个女同志,廉某丙给我7000元,是这两个人的办证钱,再后来廉某乙找我办证给我3500元。共计15900元。我都对他们说办证三个月时间…………我拿到钱后,没有给这些人办证,我也去驾校问过,具体哪个驾校我也记不清了。当时已经不好办了。我在收到这些人的钱之后,大约是2012年的10月份联系驾校的事…………我在收这些人钱的时候,我没有能力办证。我对这些人承诺能办证是因为我当时急着用钱,就这样说了。我是做收生猪、屠宰生意的。我把这钱用在收生猪了…………我在2012年的时候用的手机号我记不住。现在用的是135××××7975。我这个号用了有2个多月了……2012年4月至8月期间,我在卧龙区百里奚路建设路口往北300米路西,在2014年春节过后我搬到现在暂住处,在路东的杨寨庄里…………我在承诺期过后没有办成证,我只能给他们说等等,之后在2013年初我到邓州去一年多,到2014年10月份回来的。在这一年多时间里我手机换号了,也没有和他们见面。我一直在躲这个事。我和妻子都去了…………我在2013年初和妻子到邓州市跑车时出过车祸,我把诈骗来的钱花了,我承诺三个月办理驾照期过后,我没有见到他们,我手机号也换了,我们两口子也到邓州去了…………我女儿叫王娜,今年22岁。住雪枫桥东头刘营庄上。她在怀孕期间住过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2012年去住过,保胎住有3个多月,花一万多元。王娜住妇产科二楼,具体房间号我记不住了。当时同病房的有个叫陈彦平的孕妇,她丈夫叫邢某甲,在那里陪护。我见过邢某甲几次。我给邢某甲代办过驾证,一共3个。他本人的,他哥的,他一个朋友的共收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到现在没有退给他…………我女儿王娜在二医院住院期间,我主动给邢某甲说能办理驾证,不用考试,办一个C1证共需4000元(肆仟元整)。当时他没有说办,留有电话,在2013年初,邢某甲给我联系他到榆树庄我暂住处,给我4000元、他自己的小照片四张、身份证复印件,我收钱时说三个月出证,办不成退他钱。又过了2、3个月,邢某甲主动跟我联系说还需要办两个驾证,他第二次来到榆树庄我暂住处,将8000元(捌仟元整)钱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到现在我没有给邢某甲等三人的驾证办成。收这三人的钱我花了,我在邓州出车祸花了…………我还给一个叫柱子的办理过四个人的,他住靳岗坡下、邻312国道边住,在2013年冬天我收他壹万陆仟元钱(16000元),当时承诺三个月出驾证C1证、不用考试。当时是我过去到他修车店拿的钱、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到现在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还有我朋友侯建平的一个朋友我收他拿来的4000元(肆仟元)、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这4000元是2013年冬天收的,当时也是承诺三个月出驾证、不用考试。侯建平是方城县的,电话我记不住。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叫老二,现在记不住姓名、电话,知道他是南召县的人,在2013年秋天我对他说能办驾证、不用考试,我收他叁仟伍佰元钱(3500元),也是承诺三个月出证。到现在钱没有退,他现在可能去郑州打工;我也是通过侯建平认识他的。别的没有了…………我收这些人的钱都花了,我开车出过两次车祸、花了十几万块钱。我通过收他人钱、不用考试办理驾证这事我妻子、女儿她们没有参与。当时邢某甲跟我妻子联系过两次,但钱最终都给我了。我女儿没有参与过。我妻子原来的电话我记不住,她手机卡换了,是2014年换的。我是2014年冬换的卡,有三个多月了。我原来的号码是186××××2335、183××××5832…………我没有能力办驾证,我收他人的钱说能办理驾证是因为急用钱,我出过两次车祸碰伤人了花了十几万块钱……王某甲于2015年4月19日在南阳市看守所讯问室依法供述……邢某甲找我办驾照的钱都给我了,我妻子也在家里,她没有参与…………我通过柱子收三个人的钱,每人3500元,共计10500元,到我被抓时这些钱也没有退…………我和候献平是结拜弟兄,我是老大,老二姓徐,是南召人,老三是马三,也是南召人,老四是候献平,是方城人,我给老二、老四办驾照的钱没有退,老二是3500元,老四是4000元…………我共诈骗别人45900元……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以不用通过考试能帮他人代办驾驶证的名义收取多人现金自用的事实。1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廉某丙(于2015年2月4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陈述……2012年4月份,我听廉双奇说暂住卧龙区榆树庄的王某甲(电话135××××7975)能办来驾驶证,不用去考试。廉双奇让王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C1证,廉双奇给他2400元。我也通过王某甲想办理驾驶证就给他3000元,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之后在2012年7月10日廉某乙在榆树庄也给王某甲3500元让其办理驾驶证;在2012年8月13日我交给暂住卧龙区榆树庄的王某甲7000元,这是我给王某丙、叶某交的钱(每人3500元)。王某甲说等待三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我们这几个人被骗共计15900元…………我们一共五个人受骗了,廉双奇,男,汉族,51岁,住在卧龙区王村乡罗冢村大樊岗,电话158××××7529。廉某乙,男,41岁,汉族,住在卧龙区王村乡罗冢村大樊岗,电话136××××8997。王某丙,女,33岁,汉族,住在唐河县张店镇江牛无门村七组,电话130××××1155。叶某,男,44岁,汉族,住在唐河县张店镇孙庄村叶李店组,电话151××××9979…………王某甲就没有给我们办成驾驶证件,我们后来通过驾校自己办理的驾驶证件……被害人廉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和廉双奇、廉某乙、王某丙、叶某五人共给王某甲159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王某甲未给五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2)被害人廉某乙(于2015年2月4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陈述……2012年7月份,我听我哥廉双奇说暂住卧龙区榆树庄的王某甲能办来驾驶证,不用去考试。王某甲说等待三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我问他需要多少钱?他对我说要3500元,我就给他3500元,他也没有给我任何手续。我被骗3500元…………王某甲的电话我原来记过,但他换号码了,我和廉某丙一起到他原暂住处找过,他搬家了。他目的就是骗我钱,然后换住处不让我们找到他……王某甲就没有给我们办成驾驶证件,到现在也没有退钱,我2014年自己通过驾校考试办理的驾驶证件……被害人廉某乙的陈述证实其给王某甲35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王某甲未给廉某乙办理驾驶证的事实。(3)被害人廉某甲(于2015年2月4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陈述……2012年4月份下旬,我和我爸廉双奇到暂住卧龙区榆树庄的王某甲处,为我办理驾驶证,他说不用我去考试。王某甲说等待三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我们问他需要多少钱?他对我们说要2400元,我们就给他2400元,他也没有给我们任何手续。我被骗2400元…………我不清楚王某甲的手机号,我爸为我这个事给他联系过,他当时的手机号打不通了,我今天是听说派出所把王某甲抓住了,我就来报案了……王某甲就没有给我办成驾驶证件,到现在也没有退钱,我2014年6月自己通过驾校考试办理的驾驶证件……被害人廉某甲的陈述证实其给王某甲24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王某甲未给廉某甲办理驾驶证的事实。(4)被害人王某丙(于2015年2月6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陈述……2012年8月份,我听一个朋友廉某丙说交3500元不用考试可以办理驾照。我和我姨父叶某一起来到南阳见着廉某丙,我们一起到卧龙区百里奚路榆树庄见到廉某丙认识的一个男子,他让我们交了两张1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我和我姨父各交给这个男子3500元,他保证快了三个月,最慢6个月办理出驾照C1证。这个人收了钱没有出任何手续…………我不认识这个收钱的男子,廉某丙认识。我们就相信了。我们办的驾驶证件没有拿到手。到现在也只见过那男子一次,听廉某丙说骗我们钱的人搬家了,找不到了。3500元到现在也没有退……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和叶某通过廉某丙介绍,各给王某甲35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王某甲未给王某丙和叶某办理驾驶证的事实。(5)被害人叶某(于2015年2月6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陈述……2012年我在唐河家里听一个亲戚王某丙说有个人可以不考试办理机动车C1驾驶证,2012年8月份,我和廉某丙、王某丙、王霞一起找到王某甲的家里,我和王某丙每人给了王某甲3500元钱,当时在场的我们一起去的四个人,王某甲家有他本人,以及王某甲的妻子和女儿,当时在场的总共7个人,我们把7000元直接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没有出具任何收据,王某甲说考驾驶证C1不用学习,三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当天我们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交给王某甲,然后就等着驾驶证。但到现在也没有再见到这个男子,也没有退钱。后来听王某丙说找不到了…………我不认识王某甲,通过王某丙认识廉某丙,廉某丙认识王某甲。王某丙,女,33岁,汉族,住在唐河县张店镇江牛无门村七组,电话130××××1155……王某甲就没有给我们办驾驶证件,我找人到车管所打听,连我的档案都没有。我知道王某甲是骗人的。王某甲的家在哪我不熟,我只去过一次,说不清地址。王某甲,男,四十多岁,个子不高,中等体态,不知道哪的人……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其和王某丙通过廉某丙介绍,各给王某甲35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王某甲未给王某丙和叶某办理驾驶证的事实。(6)被害人王某丁(于2015年1月22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陈述……2013年4月份,我通过邢某甲交给王某甲、任某8000元现金办理驾照…………2013年4月份,我的邻居邢某甲告诉我说他一个叫王娜的朋友可以不用考试代办驾照,问我是否需要办理,正好我想考驾照,我就问他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多少钱,邢某甲说需要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车管科所照的一寸照片、办证费4000元,办证大概需要10个月时间,正好我的朋友张某也想考驾照,我就打电话给张某,张某也说想要办理,大概过了2、3天,等我和张某的手续及现金准备齐全后,我交给邢某甲,接着我和邢某甲一起带着准备好的东西来到南阳市榆树庄西北角办证人王某乙的暂住地,当时王娜也在家,到那后邢某甲将手续及8000元现金交给王娜的父亲王某甲,王某甲又将钱交给王娜她妈,王娜她妈把钱数了数,就收了起来,并强调说办不成钱会如数退还,我和邢某甲就离开了。接着在2013年以后的时间内,我多次向邢某甲询问证件的办理情况,邢某甲说他给王娜她妈打电话,王娜她妈都以驾照正在办理之中或说驾校出问题等等再说为由让我们继续等待,我信以为真一直在等待证件的办理。到了2014年2月份,邢某甲对我说给王娜她妈打电话,王娜她妈说驾校校长跑了,还说得找到驾校校长才能退钱,他们还商定以2014年6月底为限将钱退给我们,等到2014年6月份,邢某甲又联系王娜她妈,电话就打不通了,然后我和邢某甲就赶紧到南阳市榆树庄王娜的暂住地去找她,房东说他们早就退房走了,期间谈到王娜她妈骗过很多人,这时我们才发现也被骗了…………我一共交给邢某甲两个人的办证费8000元现金,是我和我朋友张某的办证费……被害人王某丁(于2015年4月15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陈述……我在宛城区黄台岗镇街上经营烟酒副食店,和邢某甲是邻居,我需要办理驾照这个事邢某甲知道,在一次拍话中他说认识南阳有个王强(王某甲)能办理驾照,不用学习,需要4000元,刚好我朋友张某(也是我亲戚)也需要办理驾照,我给他说后他就将4000元钱和10张小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在2013年4月份我将8000元钱及两人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邢某甲,我和邢某甲到南阳市榆树庄村见到王强(王某甲),当时他家人都在,邢某甲将8000元交给王强了,他说10个月能办出来,办不成了如数退钱。在2015年1月22日,我和邢某甲发现被骗就到光武派出所报警,大约在2015年2月9日,我到邢某甲店里交话费,他说办驾照的钱退了,他将8000元钱还给我了,当天我和张某(155××××0155)联系说驾照没有办成钱退了,因为他在广东佛山打工,让我把钱给他妈,我就把4000元给他妈了,过了春节,张某的妈也去广东佛山了,他妻子、他孩子都去了,老家没人了…………我和邢某甲一起去见王某甲,邢某甲将钱直接交给王某甲了,他妻子只是在场,没有参与……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其和张某通过邢某甲介绍,共给王某甲8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王某甲未给张某和王某丁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及事后因未办成驾照,邢某甲将8000元退还给王某丁,王某丁退还给张某4000元的事实。(7)被害人侯某(于2015年4月15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询问室)陈述……别人叫我有时叫串音,叫成“建平”。我认识王某甲,他们夫妇俩在榆树庄住,刚认识时他们在跑货车,后来在榆树庄口卖肉,我们是2013年春季认识的,后来成为朋友,并在2013年底结拜为兄弟,王某甲是老大,徐某是老二,家是南召的,老三是马荣阳,也是南召的,老四是我…………在2013年底,我们结拜兄弟之前,我需要驾照C1,在闲谈中问王某甲能否办理驾照,他说榆树庄的朋友认识驾校的人,不用去学习,需要4000元,我将4000元交给王某甲了,当时说三个月时间拿到驾照,拿不到退钱。在三个月之后,没有办下来,我去找他,他说过段时间给我退钱,但王某甲跑车时司机开车忘记拉手刹,车往后溜,与后边停的车撞车,赔对方10600元,当时王某甲没有钱,还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送4000元,在跑车回来后,他将我给他的4000元还了,但办理驾照的4000元没有给我,他出车祸了,经济不不宽余,我自愿让他用着,我没有报案……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实其给王某甲4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王某甲未给侯某办理驾驶证的事实。(8)被害人祝某(于2015年4月14日在南阳市信臣路靳岗靳庄修理部)陈述……我在312国道,现在叫信臣路靳岗开一修车行,在2013年上半年,具体什么时间记不住了,有一个经常在我处修车的客户,只知道他叫强,姓王,我对他说我想办一驾驶证,他对我说他能办,不需要考试,3500元就行了,他说他有一亲戚在开驾校,我信以为真,于是我给了他10500元,要他办3个驾驶证,另外两个是给我内弟办的,这10500元都是我自己出的钱,我两个内弟在我这帮忙,没有让他俩出钱,同时我还提供给强我们三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手续。后来强也没有办下来,我给强打电话,他开始接,叫我等等,后来再给他打,他的电话也停机了,我也没有报案,在2015年3月份,我在榆树庄看见强的老婆,现在在卖肉,问她丈夫要学驾照的钱,她给了我3000元钱,剩余的说随后再给……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证实其给王某甲10500元用于办理三个驾驶证,王某甲未给祝某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及事后王某甲老婆退还给祝某3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有较好的认罪及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景新审判员 冯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