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魏光靖、何桂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魏光靖,何桂平,楼加英,何宇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陈硕,行长。被执行人魏光靖。被执行人何桂平。被执行人楼加英。被执行人何宇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魏光靖、何桂平、楼加英、何宇怀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9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桂平、楼加英、何宇怀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站一区65幢3单元的房地产,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3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