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林增钦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增钦,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榕行初字第266号原告林增钦,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何杰民,区长。委托代理人曹卫、欧阳晓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增钦不服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林增钦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增钦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增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增钦负担。审 判 长 翁小明审 判 员 谢红波代理审判员 曾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华栋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