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9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卢金玉与古伟华、王碧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金玉,王碧红,古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940-3号申请执行人卢金玉,女,汉族,暂住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三巷。被执行人王碧红,女,汉族,暂住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岸路*号。被执行人古伟华,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岸路*号。关于卢金玉申请执行古伟华、王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古伟华、王碧红应向申请执行人卢金玉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金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古伟华、王碧红的银行存款共40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提出暂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解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古伟华、王碧红的银行存款共400000元的冻结(具体详见本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