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6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6464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马广东,系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广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广东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