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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6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6464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马广东,系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广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广东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