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封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甲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马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张甲,男。被告马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甲承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家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