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甲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马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张甲,男。被告马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甲承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家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