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潘平与周亚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平,周亚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75号原告潘平,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周翔,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亚宾,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孙中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莲莲,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潘平与被告周亚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平于2015年9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潘平负担。审 判 长 韩丹丹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人民陪审员 关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