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5号原告:禚某某,女,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高某某,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禚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禚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