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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33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告:许某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靖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