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王某诉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东达户村。身份证号220724198912222615被告徐某,女,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东达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