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王某诉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东达户村。身份证号220724198912222615被告徐某,女,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东达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