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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原平市大牛镇施家野庄村人。被告武某,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原平市长梁沟镇小山沟村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腊月举行结婚典礼,2013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婚时,彩礼、衣物款共27000元,其中买衣服、金项链一条4000元(现在在被告家中)共花费了10000元,无陪嫁,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诉求,1、与被告离婚;2、不承担婚姻期内的债务,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武某辩称,因为我与原告一直没有孩子,我们四处就医,有债务三四万(无证据提交)。原告陈述的其他是事实,但是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腊月举行结婚典礼,2013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衣服款、金首饰共计27000万元,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沟通不够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宏审判员  曹国强陪审员  邸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