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戴哲华与么建昌、么付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哲华,么建昌,么付响,冯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650-1号原告戴哲华。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么建昌。被告么付响。委托代理人吕保成,邯郸市邯山区华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磊。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哲华与被告么建昌、么付响、冯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戴哲华负担。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薛 景人民陪审员  周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