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戴哲华与么建昌、么付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哲华,么建昌,么付响,冯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650-1号原告戴哲华。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么建昌。被告么付响。委托代理人吕保成,邯郸市邯山区华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磊。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哲华与被告么建昌、么付响、冯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戴哲华负担。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薛 景人民陪审员 周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