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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会群与龚仁强、杨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群,龚仁强,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9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群,男,1975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龚仁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敏,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会群与被执行人龚仁强、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镜民一初字第02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龚仁强、杨敏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园丁二区房屋,并作出了(2013)镜民一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芜湖市园丁二区房屋。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