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道明与被执行人严许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明,严许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明,男。被执行人严许爱,男。本院在执行李道明与严许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严许爱自愿于2014年11月20日前给原告赔偿各项损失68697.4元(已付38697.4元,还应付30000元);二、被告严许爱承担案件受理费13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