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管春林与宋裕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春林,宋裕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管春林。委托代理人常奎,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裕平。原告管春林与被告宋裕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春林的委托代理人常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春林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6日、2010年1月26日、2011年6月24日、2014年1月4日分别四次签订还款协议,2014年1月4日所签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还款100000元人民币,于2014年10月31日还款200000元人民币,于2014年12月30日还款200000元人民币,但被告宋裕平至今未能履行还款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裕平立即偿付所欠原告欠款467610元人民币以及从2009年9月2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被告宋裕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发生劳务往来,被告为原告招录的工人提供出国劳务机会,原告将出国劳务人员所缴纳的出国费用缴纳给被告。此后,因工人在国外工作时间很短等原因,双方产生争议。2009年9月26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一份,就甲方(宋裕平)欠乙方(管春林)赤道几内亚电工劳务以及罗马尼亚使馆佣金两项共46.761万元人民币,经协商,甲方于2009年12月20日还款20万元,2010年2月20日还款20万元,2010年3月20日还款6.761万元。如任何一期甲方未能按期还款,乙方即可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全额提起诉讼。此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双方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协议,被告承诺于2010年6月20日前还款清原告欠款。2011年6月24日,双方又重新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承诺于2011年8月31日还款10万元,2011年12月31日还款10万元,2012年2月10日还款16.761万元,如不按期还款,原告可以自2009年9月26日起按8‰的月利率追究被告相应的利息。第三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履行。2014年1月4日,双方签订第四份协议书,内容为:就甲方(宋裕平)欠乙方(管春林)659429.73元人民币款项(大写:陆拾伍万玖仟肆佰贰拾玖元柒角叁分,其中本金为467610元;2009.09.26-2013.12.31期间利息为191869.73元)的还款事宜,被告承诺于:2014年8月31日还款10万元,2014年10月31日还款2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还款20万元,2015年3月31日还款159429.73元。以上还款计划,如任何一期甲方未能按期还款,乙方即可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全额提起诉讼。如甲方不按期还款,乙方则可以自2014年1月1日起按8‰的月利率追究甲方相应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协议书为凭,被告欠款事实清楚,应当及时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该标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被告宋裕平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被告宋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裕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管春林467610元及利息损失(以46761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从2009年9月26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后30日止)。如被告宋裕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886元,由被告宋裕平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8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王维申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孙云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