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陶建国与杨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国,杨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914号原告:陶建国。被告:杨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国与被告杨志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建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建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建国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