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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海滨鞋厂与温岭市海滨鞋厂、XX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18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陈泓晓、赵镇。被告:温岭市海滨鞋厂。法定代表人:马菊花。被告:XX利。被告:马菊花。被告:陈文斌。被告:陈玉英。被告:叶美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海滨鞋厂、XX利、马菊花、陈文斌、陈玉英、叶美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各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0元,依法减半收取7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06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