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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亮升与胡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吴亮升,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陈海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祝兵,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亮升诉被告胡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亮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亮升以与被告胡祝兵庭外和解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原告吴亮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亮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亮升负担。审 判 长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代理审判员  管体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