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满春梅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春梅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满春梅,女,回族,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满春梅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满春梅持有的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面值为200元,编号为N00012262—0012266号(五张)股权证(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满春梅有权向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股票)并主张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立杰审 判 员 李慧媛���判员侯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