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阳某某,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尚球审 判 员  何春霞人民陪审员  邓冬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