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阳某某,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尚球审 判 员 何春霞人民陪审员 邓冬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