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林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277号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杏园村北(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马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利,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鲁林旺,男。被告赵建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林旺、赵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