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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欣荣与李继先、西安市安康医院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荣,李继先,西安市安康医院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李欣荣,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先,男,1933年1月2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娴,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李继先次女。第三人西安市安康医院。法定代表人穆党校,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荣与被告李继先及第三人西安市安康医院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荣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筱会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人民陪审员  赵丙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