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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建、赵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被执行人赵小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02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建、赵小玲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763702元及逾期利息95000元,共计28587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35661元和执行费30987元。但被执行人赵建、赵小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赵小玲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伍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