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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某子女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袁洲义子女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子女探视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