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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泽仲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01号罪犯黄泽仲,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三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80652.05元(已缴纳),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74423.8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案8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8)三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对被告人黄泽仲、肖进巍的判决,以上诉人黄泽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5月20日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1)三刑执字第916号、2013年7月3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泽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泽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泽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阙    斌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