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被告牛某,��,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舒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