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洪伍与王伟东、董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伍,王伟东,董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04-1号申请执行人杨洪伍。被执行人王伟东。被执行人董玉清,系王伟东妻子。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洪伍与被执行人王伟东、董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东、董玉清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