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自卫诉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卫,李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刘自卫,男,1948年5月出生。被告李永忠,男,1942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卫诉被告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卫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自卫承担。审 判 员 向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总渡 百度搜索“”